成都市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结合成都市统计工作实际,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认定
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统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一)没有法定依据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干扰上级统计执法机关办案,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行政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揭发、检举材料或者举报人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的;
(六)指派不具备统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执法活动,经指出不予改正的;
(七)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
二、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
在统计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违法执法造成后果时,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承办人违法违纪执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因审核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和承办人的意见而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审核人、批准人未纠正承办人的违法执法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四)局授意承办人违法执法的,由该局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对应当由局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交研究,并造成违法执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六)由局研究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局负责人承担责任;
(七)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维持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错误决定,由该上下两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改变下级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三、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有上述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由局责令其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有关责任人员执法证件,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统计行政执法过错造成损害的,除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